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基建營房部工程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8號)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認定“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的要求,現就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考核指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中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修改為“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中凈資產指標為準考核”。
二、將《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10]210號)中第二部分指標說明“(一)資信能力”中第2條“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為準”修改為“企業凈資產以企業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5年11月9日
(轉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